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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要淘汰11万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加快新能

编辑:健康网 时间:2019-07-19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8.8万辆(其中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营运柴油货车7.4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1.6万辆。2020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2万辆。

方案还提到,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取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或甲醇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其中,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加快充电站及甲醇加注站建设,优先采用、甲醇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

政策,柴油货车

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推进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全防全控、严惩重罚,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25%,初步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进行运输;完成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参与,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参与)

加强对非免检新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的监督检查,指导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新车污染控制装置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不符,或者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加大对全省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抽查核验新生产、进口、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生产)、西安海关(进口)、省市场监管局(销售)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参与)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2019年6月底前,实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抽测或采集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抄送给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定期发布,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单位,限期到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各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单位,并依据职责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监督维修治理。对于登记地在省外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市应及时上传到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2019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执法信息系统平台,2019年9月底前,全省统一配置移动执法终端和OBD检测仪、尿素速测仪、氮氧化物检测仪、黑烟车抓拍仪等执法装备,提升全省执法信息化水平,实现全省执法信息交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信息化数据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超标车辆监管,实现超标车辆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号、所属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安交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强化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查处的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处罚,并督促维修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开展道路行驶车辆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督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台账信息。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双随机”模式联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各市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订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秋冬季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的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10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全覆盖。将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各市定期对排放检验合格后1周内道路行驶超标车辆情况进行汇总研判,倒查排放检验机构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督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019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I站应覆盖区域内所有排放检验机构,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联网监管。M站应覆盖区域内一、二类维修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联网监管。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M站进行维修治理。M站应按照I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经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按照《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确定目标,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2019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8.8万辆(其中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营运柴油货车7.4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1.6万辆。2020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2万辆。(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各市要全面停止在用车辆“油改气”,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改装的“油改气”车辆,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联防联控。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9年5月底前,完成已下达的遥感监测点位建设任务。2019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确保三级联网数据实时、稳定传输。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应在当地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参加排放检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各市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省外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参与)

(六)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加快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集中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七)加强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排放情况。加大省内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2次,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抽检其生产、进口主要机型系族达到80%;对在省内销售但非本省企业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参与)

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八)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关中地区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2019年6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建成区内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陕北、陕南地区各市于 2019 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20年6月1日起,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使用。重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冬防期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严查工程机械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参与)

关中地区于2019年10月底前,陕北、陕南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汉江、渭河陕西段等船舶排放管理,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采取处罚撤场、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等综合手段,确保工程机械达标排放。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鼓励进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九)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按规定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等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禁止给源自省外的国三以下二手农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推进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污染治理,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十)推动机场岸电建设和使用。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关中地区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桥载电源(岸电)或储能电源。(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一)提升铁路货运量。

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强煤矿、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省财政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十二)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对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完善过境西安货运车辆避让西安绕城高速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十三)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及甲醇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取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或甲醇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其中,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加快充电站及甲醇加注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甲醇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四)加快提升燃油质量标准。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十五)健全燃油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19年,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2019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七)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开展油品常态化监督检查,在生产环节年抽检率达到100%,销售环节年抽检率达到80%以上,储存环节抽检率达到60%以上。组织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关中各市每月抽检数不少于10例,其他市每月抽检数不少于5例。(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法规和政策保障。

修订完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适时制订《陕西省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参与)

将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信息公示和共享,并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参与)

(十九)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

对符合条件的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完善价格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建立完善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加大对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二十)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

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性技术研发,开展动力电池、信息融合等技术攻关。(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参与)

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成效显著的市,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底前,各市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对于港口、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的新能源动力作业机械,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有效提升车船用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研究制订物流通道沿线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二十一)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

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市,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发动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加大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教育引导驾驶员和机械操作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各市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市民举报冒黑烟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曝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参与)

各市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各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分解表

各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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